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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政策文件>區政府辦公室文件

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發文機關: 區教育局
標  題: 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運城市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24-01-30
主 題 詞:

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運城市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運鹽政辦發〔2024〕1號

發布日期:2024-01-30 15:49    來源: 區教育局     【字體: 】    打印本頁

區直各相關單位、各鄉鎮辦:

  《運城市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6日            

  運城市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規范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鞏固培訓機構治理成果,深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監管,防范化解各類風險,構建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解決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結合鹽湖區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治理目標

  對校外培訓機構資質、場地安全、師資資格、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廣告宣傳、收費公示、預收費監管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清理整頓,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違規查處,構建長效機制,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二、治理重點

  1.“無證無照”“有照無證”非法辦學。(照:營業執照,證:辦學許可證)

  2.未按批準的名稱、層次、類別及項目開展培訓活動;擅自變更辦學地點或增設教學點、自行設立分支辦學機構。

  3.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不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未在顯著位置公示學科培訓教師姓名、照片、任教班次、教師資格證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外籍人員。

  4.擅自使用未經主管部門審核培訓材料,提供和使用境外教育課程。

  5.辦學場所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安全生產等管理要求。

  6.學科類培訓機構未執行政府指導價,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一次收取超過5000元;未通過全國校外教育監管與服務平臺收費。

  7.開設課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收退費制度未進行公示。

  8.存在“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

  9.培訓時間與中小學校教學時間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晚于20∶30,線上直播類培訓結束時間晚于21:00。

  10.利用培訓向青少年傳教或者組織青少年參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動。

  11.在職教師(含民辦學校教師)參與的有償補課行為,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或在校外培訓機構兼職,在職教師存在的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違規行為。

  12.招生簡章和廣告具有虛假承諾和失實宣傳行為,以考題命中率升學率為噱頭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等行為。

  13.未與學員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

  三、組織機構

 ?。ㄒ唬╊I導組成員

  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分管教育副區長任常務副組長、各部門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區政府辦、區教育局、區文化和旅游局、區工業信息和科技局、區體育中心、區衛健局、區人社局、區行政審批和服務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民政局、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區消防大隊、區應急管理局及各鄉鎮辦負責人共同參與的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領導組。

  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由區教育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各職能部門選派專人組成,形成長效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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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領導組:負責制定《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集中整治的具體工作,協調聯合執法,解決集中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區政府辦:負責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領導組聯席會議的召集,協調相關部門和鄉鎮辦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區教育局:負責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負責對違規學科類培訓和擅自變更辦學地點或增設教學點、自行設立分支辦學機構的查處;對違規補課的教師依法進行處理;教育學生不到無資質的校外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引導家長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選課、購課、繳費、退費,遠離“無證無照”培訓機構和違規培訓,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區文旅局:負責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違規藝術類培訓機構和擅自變更辦學地點或增設教學點、自行設立分支辦學機構的查處。

  區體育中心:負責體育類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違規體育類機構和擅自變更辦學地點或增設教學點、自行設立分支辦學機構的查處。

  區工科局:負責科技類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違規科技類機構和擅自變更辦學地點或增設教學點、自行設立分支辦學機構的查處。

  區衛健局:負責嬰幼兒早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無證無照嬰幼兒早教機構和擅自變更辦學地點或增設教學點、自行設立分支辦學機構的查處。

  區人社局:負責對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監督管理,對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無證無照機構進行查處。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持有營業執照(托管服務、自習室、教育咨詢等)的市場主體監督管理,查處校外培訓機構涉及食品安全的違規違法行為;對違規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宣傳及不使用規范合同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進行規范整頓;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取其他費用等違規違法行為。

  區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負責對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的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案件進行聯合查辦。

  區行政審批和服務管理局:負責對各類培訓機構的審批工作,與各主管部門做好審管銜接。

  區消防大隊: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負責整治不符合國家、省、市消防管理規定和設置標準,存在安全生產相關隱患的培訓機構。

  市公安局鹽湖分局:負責督促落實《山西省公安廳維護中小學生幼兒園安全十項規范》,并依法處理校外培訓機構相關違法行為;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防范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秩序進行監督管理;對擾亂社會秩序違規辦學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理。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整治不符合國家、省、市應急管理規定、存在安全生產相關隱患的培訓機構。

  鄉鎮辦:成立校外培訓機構整治聯合工作組,形成長效工作機制,鄉鎮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執行。依托社區網格化管理體系,負責對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違規違法校外培訓機構進行整治,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治理辦法

  1.對于證照齊全的培訓機構,主管部門若發現違規辦學、安全隱患,要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時限。

  2.鄉鎮辦工作組要緊盯寒暑假和雙休日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網格化管理優勢,不定時進行摸排治理,區級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聯合工作組要對各鄉鎮辦工作組治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3.對不服從管理、無理對抗工作人員等行為的機構,由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4.兩級聯合工作組要按照“有訴必查、接訴即辦”的原則,加強常態化治理工作的力度,合力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5.各主管部門要推動已審批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管理,加強人員準入、材料審核等管理工作。指導培訓機構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訂版),加強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嚴防惡意漲價;鼓勵培訓機構采取先提供培訓服務后收費方式運營。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是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的關鍵環節,是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格局的重要舉措,也是群眾關注的熱點。各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常態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發揮聯合治理工作組作用,采取有力措施,摸排到位、整改到位、監管到位,確保治理取得實效。

  2.強化工作職責。鄉鎮辦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主管部門要落實行業主管責任,確實把常態化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之間要加強聯動,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實現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現場共同執法。鄉鎮辦聯合工作組對轄區內培訓機構進行排查治理;區級常態化治理聯合工作組對鄉鎮辦聯合工作組工作進行督查。

  3.嚴格依法處理。主管部門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規培訓的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校外培訓機構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嚴格執法;對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校外培訓機構,利用年檢年報制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引導家長和社會了解相關政策和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有關要求,做好自身權益保護。各聯合工作組要暢通群眾反映意見的渠道,設立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發動廣大群眾參與監督。

  本方案自2024年1月26日起實施,同時廢止2021年11月2日制定的《運城市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實施方案》(運鹽政辦發〔2021〕56號)。

        本文件由鹽湖區教育局負責解讀。

文件解讀:【圖解】《運城市鹽湖區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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